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双碳”政策将为国家绿色转型奠定重要基础******
中新网天津8月3日电 (杨子炀 庞喻文)3日下午,2022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的“碳中和:认识与实践”公共话题论坛在津举办。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战略规划部主任柴麒敏在论坛上表示,“这一轮的碳中和政策动员,我们把它称之为‘双碳’或‘气候变化’政策的主流化。相信这个阶段的政策实践,将会为我们整个国家绿色低碳的全面转型奠定非常重要的基础。”
“双碳将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的革命。”中关村储能技术联盟理事长、中科院工程热物理所研究员陈海生认为,“衡量一个行业或者说一个产品,未来一定要增加一个维度,比如说原来一是性能,二是造价,那我们还要增加的一个衡量的量,就是碳排放。所以说由于增加了这一个约束条件或者说衡量的量,那么对整个行业将带来革命性的影响。”
伏羲智库创始人李晓东认为,选择一条绿色节能低碳的经济发展路径是很关键的,所以一个必要路径就是要做经济数字化转型,来发展数字经济。
“从我们的实践上来看,最重要的抓手是建筑节能。”远大集团党委书记、集团副总裁、天津公司及近零公司董事长丁元刚表示,“如果不把现有的能耗降下来,任何一种能源都替代不了,加上科技创新,我们通过实践发现建筑节能其实是比较容易的,我们国家存量有大约600亿平米的建筑,如果我们采用北欧那种被动房技术,或者甚至比北欧更好的方式的话,那么我们应该可以把现有的建筑能耗降低80~90%。”(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